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宁金管规〔2014〕2号文件的通知》。通知规定,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据悉,此通知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下为通知原文: 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中心各处室、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宁金管规〔 2014〕 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现将提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改善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二)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二、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简化办理手续,支持无本市产权住房的缴存职工租房自住 (一)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屋租金,取消其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10%的规定; (二)增加办理时间,每年 6月份、 12月份集中办理。 三、加强提取风险防范,建立对违规提取人员登记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违规提取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规提取职工的个人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违规骗提套取行为将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提取审核管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方式 对较大金额( 10万元以上)提取或非住房消费类及异地购买、建修住房等提取,由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初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终审。经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终审的提取申请, 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本通知自 2015年 1月 1日起执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 年12 月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