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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通知

2012/4/23 19:41:18  阅读:1354次 字体: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预防商业贿赂,防止不正当竞争,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招投标试行办法》、《扬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并实行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产权人在项目托管时必须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3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全部实行议标监管。二、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托管面积每平方米一元交纳。2007年度签约鉴证的托管小区需按规定补缴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否则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招投标工作。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由县房地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县建设局纪委及相关科室负责监督、管理。四、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公告发布在宝应房地产信息网上,网址:http://www.fdcby.com。联系科室:县房管处物业管理科,联系电话:88223712、88915162。五、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具体操作按《扬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执行。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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