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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宅基地用地建房需“三到场”

2019/12/25 8:17:50  来源:新京报  作者:田杰雄  阅读:240次 字体:

今日(23日),据农业农村部官网消息,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农业农村部与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按照《通知》内容要求,乡镇政府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同时,各地还需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通知》提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并完善审核批准机制,同时需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其中,《通知》提到,乡镇政府应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其中包括,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通知》强调,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通知附件中还包含《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根据《承诺书》内容,承诺人需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承诺人需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批准后在承诺期限内建成并使用,而待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承诺人也应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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