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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出台闲置土地处置细则:2年未动工开发将无偿收回

2019/7/25 9:39:54  来源:南方网  作者:吴帆  阅读:341次 字体:

      中山闲置土地处置将有新的“操作指引”。中山市人民政府日前正式对外发布《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针对闲置土地处置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分类处理、多途径盘活利用的措施,加快推动闲置土地开发建设。

  《细则》提出,因自身原因导致闲置,且按照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将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闲置土地

  此次出台的《细则》明确,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根据《细则》,闲置用地被分为三类,分别为政府原因闲置土地、自身原因闲置土地和农村集体名下的国有闲置土地,并细化明确了闲置土地相关处置工作。

  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各镇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延长动工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置换土地或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盘活利用土地。

  其中,镇区政府或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可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签订临时使用协议,安排为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

  “对经政府批准临时使用用途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临时使用期间不认定为闲置土地,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科相关负责人表示。

  置换土地则是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但因规划不符导致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按价值相当、用途相同原则,提供新的国有建设用地。“通过置换土地,既保障土地使用权人权益,又可将闲置土地收储再出让,有利于资源盘活利用。”该负责人表示。

  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土地,经调查认定后,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有偿收回、无偿收回的方式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细则》要求,此类闲置地块按照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将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上述负责人指出,无偿收回工作常常因土地产权人不愿意配合收回工作而难以推进。为此,《细则》明确了无偿收回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利于中山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而对农村集体名下的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则参照政府原因和自身原因分类处置。

 注重实操性解决实际问题

  记者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了解到,截至2019年6月底,中山累计已处置闲置土地2400多宗,面积约6000公顷,已征缴闲置费11.24亿元。

  此次出台的《细则》,是在2014年中山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后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基础上,进行再细化。

  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科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过5年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过去相关政策文件部分条款内容已终止执行,部分已临近执行截止日期,部分已不适用。另外在实施过程中有部分政策文件实际操作困难,需对政策文件进一步综合整理完善和修订。

  “本次《细则》将之前的多份文件进行综合梳理,整理成文,将不规范和过期条款删除,增加新的政策条款,解决近期出现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

  此次出台的《细则》,明确了属地镇区政府对闲置土地的预防监管和责任,加强部门之间协同机制,结合《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建立从用地指标计划和分配、用地报批、用地供应、供后监管的全程预防和监管体系,健全预防闲置土地长效机制。同时,建立处置监管联动机制,通过对涉嫌闲置土地综合采用限制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施工报建和竣工验收手续等措施,倒逼土地使用权人和督促属地镇区政府配合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让闲置土地“动”起来。

  该负责人表示,对历史遗留的涉嫌闲置土地,本着促进利用、保障权益的原则,将按照实际情况分类认定处理,加大处置盘活力度。

  下一步,中山将结合新一轮控规修编,对于土地证登记用途与现行控规不符的用地,详细论证控规调整的合理性,如现行控规不合理的,加快调整控规进度;如现行控规合理且符合转功能要求的,督促产权人办理土地转功能手续后加快动工。

  该负责人指出,中山土地开发强度较高,土地利用已经从“新增时代”步入“存量时代”,盘活利用闲置土地是一个重要途径。新的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更加注重实操性,针对闲置土地处置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多途径盘活利用的措施,将加快推动闲置土地开发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中山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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