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土部起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提出,办法明确国家对新增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国土部指出,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建设用地供应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对不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建设用地审查,不得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集约布局。
另外,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避免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後圈占囤积和改变用地的问题,办法强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可以采取先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并明确约定在项目正式投产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方式。以先租赁後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达到合同约定的受让条件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另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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