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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2007第4号

2012/4/23 20:10:28  阅读:970次 字体:
根据(国发[2006]31号文)、(苏政办发[2007]16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经宝应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下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就有关挂牌出让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联合竞买。

  二、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要点

2007-4地块:

土地位置:广洋湖镇集镇西首

土地面积(m2):10682  土地用途:工业

出让年限:50年

容积率:≥1.0   建筑密度:≥40%  绿地率:≤17%

挂牌起始价(万元):154 加价幅度(万元):2或其整数倍

竟买保证金(万元):31  供地方式:净地

投资强度要求:186万元/亩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为净地出让,挂牌出让底价为9.6万元/亩。

  四、项目建设的相关要求。

1、项目产业定位:塑料制品。

2、自然人竞得后须按属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3、竞得人所缴付的竞买保证金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自动转为定金,并在15日内与宝应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㈠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有关部门确定;

㈡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㈢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五、申请人可于2007年6月1日至2007年6月20日,向广洋湖镇国土资源所提交书面申请参加竞买,并交纳500元/宗地的咨询服务费和相应地块的竞买保证金。提交书面申请和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6月20日16 时。

  六、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经审查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07年6月21日 10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地块的地点为广洋湖镇国土资源所,报价时间为2007年6月21日10时至2007年7月4日16时,联系人:刘凤阳 ,联系电话:(0514)8853212(节假日不接受报名报价)。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到提交书面申请和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时间截止时,一宗地只有一个竞买人的,且该竞买人报价高于或等于出让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出让地块成交。

(二)到挂牌时间截止时,如有两个以上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则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地块的现场竞价会于2007年7月5日上午10时在广洋湖镇国土资源所举行。   

  九、宝应县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拥有最终解释权。

                 

                 

 

 

                宝应县国土资源局

                 二OO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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